鄂科技發計〔2005〕38號 2005年6月27日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湖北省高等學校省級重點實驗室(以下簡稱實驗室)的管理,規范實驗室評估工作,根據《湖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評估是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,其主要目的是全面檢查和了解實驗室建設、運行情況,總結經驗,發現問題,健全制度,創新機制,以評促建,以評促改,以評促發展。
第三條 實驗室評估工作貫徹“公開、公平、公正”和“依靠專家、發揚民主、實事求是、科學合理”的原則。
第四條 評估實行定性評估和定量評估相結合的辦法。
笫五條 評估工作分驗收評估和運行評估。驗收評估的對象為建設期滿的實驗室;運行評估的對象為驗收評估后正式運行滿五年的實驗室。
第二章 職責
第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實施實驗室的評估工作。職責是:商省教育廳制訂評估辦法、指標體系和評估方案,確定評估任務,組織專家評估,公布評估結果。
第七條 省教育廳協同省科技廳具體實施評估工作。其職責是:指導依托單位和實驗室做好評估工作,受理、審核《湖北省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》,協同省科技廳制訂評估辦法、指標體系和評估方案,確定評估任務,組織專家評估,公布評估結果。
第八條 依托單位要配合做好評估準備工作;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,并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。
第九條 參評實驗室應認真準備和接受評估,準確真實地提供相關材料,不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的公正性。
第三章 程序
第十條 每年三月底,省科技廳、省教育廳確定當年參加評估的實驗室名單,并通知實驗室依托單位。
第十一條 實驗室依托單位在實驗室評估名單下達后30個工作日內,向省教育廳提交《湖北省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》。
第十二條 受理、審核《湖北省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》后,省科技廳、省教育廳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。現場評估后,采取會評的形式進行綜合評估。
第十三條 綜合評估結束后,根據專家評估意見和相關資料,省科技廳、省教育廳形成評估報告,公布評估結果。
第四章 評估
第十四條 驗收評估根據《湖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》,側重于建設任務和目標的完成情況;運行評估側重于評估周期內的發展和成績。
第十五條 評估專家應科學、公正、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利。
第十六條 現場評估按實驗室學科(領域)相近的原則進行分組評估,評估專家由學科(領域)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。專家組人數不少于5人,專家組設組長、副組長各1名。
第十七條 現場評估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評估實驗室的建設、運行狀況,檢查與核實實驗室取得的成績,明確指出實驗室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方向。
第十八條 現場評估專家組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:聽取實驗室主任所作的工作報告、考察實驗室現場、核實相關資料和數據、召開座談會或進行個別訪談等。專家組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實驗室記名打分。
第十九條 綜合評估專家組主要由參加現場評估的專家組成,人員應不少于7人,參加現場評估的專家組組長、副組長原則上參加綜合評估專家組。
第二十條 綜合評估專家組聽取各現場評估專家組長(或副組長)介紹本組實驗室現場評估情況。
第二十一條 綜合評估專家組對參評實驗室進行評議,形成綜合評估意見,并通過記名方式對實驗室打分。根據現場評估打分(占總分的60%)和綜合評估打分(占總分的40%)的情況確定實驗室評估總分。
第五章 評估結果
第二十二條 對驗收評估的實驗室,評估總分排序在前30%的為優秀類實驗室,未完成《建設計劃任務書》的為不合格類實驗室,其它為合格類實驗室;對運行評估的實驗室,評估總分排序在前30%的為優秀類實驗室,排序為末位的為不合格類實驗室,其它為合格類實驗室。
第二十三條 對驗收評估合格的實驗室給于正式掛牌;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實驗室,在項目經費投入上給予重點支持,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部委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;不合格類實驗室在經過整改后可重新申請評估,整改期限不超過三年,再次評估仍不合格的,不再列入實驗室序列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評估嚴格實行回避制度。與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系者,不得參加評估專家組。實驗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專家名單并說明理由,與評估申請書一并上報。
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評估費用由組織評估單位支付。
第二十六條 評估組織單位、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。
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教育廳、省科技廳聯合在全省高等院校立項建設的實驗室。其它實驗室的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科技廳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。